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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汕尾市住房建设规划(2008-201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编制目的

为落实国家、省、市的住房建设政策,促进汕尾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理顺住房供应关系,引导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为相应的城市管理部门制定住宅用地储备计划、土地年度供应计划、政策性住房发展规划等提供框架性指标依据;努力解决困难市民的住房问题,加强对近期城市住房,特别是今明两年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的指导和统筹,结合汕尾市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规划范围
    本次住房建设规划范围为汕尾市区。 包括旧城区、新城区、马宫、红草、捷胜和红海湾经济开发区。规划居住用地总面积1122.92公顷。
    第三条 规划期限
    本次住房建设规划的期限为2008—2012 年;
    近期住房建设规划的期限为2008—2009 年。
    第四条 本规划是保障市区近期建设规划的重要手段,是对汕尾市区近期住房建设进行控制和指导的法定依据。
    第五条 规划期限内,凡在规划区范围内进行的各项住房建设活动,应符合本规划及本规划的年度实施计划;与住房建设相关的各项政策、计划均应与本规划相协调。
    第六条 编制依据
     1、《关于确保按时完成住房建设规划编制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建房字[2006]104号;
     2、《关于建立住房建设计划(规划)编制公布工作督办制度的通知》建规函(2007)380号;
     3、《关于切实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粤府〔2008〕3号;
     4、《关于落实汕尾市住房建设规划(市区范围)的通知》汕府办〔2007〕46号);
     5、印发《汕尾市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实施方案》的通知 汕府办〔2008〕4号;
     6、《转发省政府关于切实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汕府办函〔2008〕21号);
     7、《关于落实汕尾市住房建设规划(市区范围)的通知》汕建字〔2007〕59号);
     8、《关于上报汕尾市住房建设规划的请示》汕建字〔2006〕095号);
     9、汕尾市2008年住房建设计划(市区范围);
     10、《汕尾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
     11、《汕尾市城市总体规划(2003—2020)》;
     12、《汕尾市近期建设规划(2006-2010)》;
     13、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技术规范。
    第七条 规划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加强住房建设政策和改善宏观调控的决策和部署,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加强本市近期城市住房建设的控制和引导。逐步调整优化住房供应结构体系,改善住房供应结构,以满足不同层次居民的住房需求,实现住房供求总量基本平衡、结构基本合理、价格基本稳定,合理引导住房消费需求和消费模式,体现社会公平,使住房建设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社会保障体系及居民消费水平相协调。
    第八条 规划原则
    1、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原则;
    2、建立健全完善的住房供应体系和多元化的住房保障体系原则;
    3、全面推行符合市情的住房建设模式和消费模式原则;
    4、实现住房发展总量基本平衡、结构基本合理、价格基本稳定原则。
    第九条 规划成果
    包括文本、图纸、说明书三部分。文本和图纸共同使用,不可分割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章 住房现状情况及需
 

第十条 人口现状情况
    汕尾市区现有户籍人口10.7万户、47.96万人。其中,在本次规划范围内的户籍人口6.1万户、29.6万人.
    第十一条 住房现状情况
    2006年底,汕尾市区居住用地面积847.94平顷,城区人均居住用地面积30.54㎡,住房屋建筑面积909.98万m2;市区人均住房面积约20.6 m2;直管公房面积5521 m2,全部出租;户建筑面积45 m2以下或人均10 m2以下的住房困难户230户。
    第十二条 规划期内住房需求
    依据汕尾市城市总体规划,到2010年汕尾市区总人口控制在40—45万人,其中本规划年度(2008-2012)要解决的住房城镇人口为45万人,需新增住房面积400万㎡。根据不同收入家庭结构分析和较低收入人群住房保障要求,需建政策性住房280万㎡,其他商品房120万㎡。

 

第三章 住房建设规划目标

 

第十三条 住房建设发展总体目标
    规划以实现“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的和谐社会为根本目标。深化和繁荣以市场为主体的多层次住房供应体系;建立以廉租房为主、经济适用住房为辅的住房保障制度,引导符合汕尾实际的住房建设模式和消费模式;建立统一高效的政府公产房管理体制,完善和发展住房公积金制度,推动房地产业健康稳步发展。满足城市居民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规划期末实现城市普通家庭户均拥有或租住一套住房,基本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到2012年城镇人口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达到30㎡左右。
    第十四条 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发展目标
    加强政府宏观调控,大力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继续完善双困户廉租政策,推行面向困难居民群体的经济适用住房以租代售制度,加快拆迁安置房建设步伐,保证住房保障的公平性。

第十五条 住房建设发展总量
    规划期内建设各类住房约36680套,总建筑面积400万㎡。其中城区计划量约250万㎡,平均每年50万㎡。
    1)规划商品住房35000套,建筑面积390.40万㎡,其中套型面积大于90㎡的商品住房5000套,建筑面积120万㎡;小于90㎡的普通商品住房30000套,建筑面积270.4万㎡,占住房总建筑面积的67.6%。
    2) 规划经济适用850套,建筑面积5.5万㎡。
    3) 廉租住房采取以发放廉租住房租金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的保障方式。规划廉租住房830套,建筑面积4.1万㎡。
    第十六条 住房发展年度计划
    2008年建设商品住房7000套,建筑面积77.30万㎡;经济适用住房250套,建筑面积1.6万㎡;廉租房230套,建筑面积1.1万㎡。
    2009年建设商品住房7000套,建筑面积78.28万㎡;经济适用住房150套,建筑面积9750㎡;廉租房150套,建筑面积7500万㎡。
    2010年建设商品住房7000套,建筑面积78.28万㎡;经济适用住房150套,建筑面积9750㎡;廉租房150套,建筑面积7500万㎡。
    2011年建设商品住房7000套,建筑面积78.28万㎡;经济适用住房150套,建筑面积9750㎡;廉租房150套,建筑面积7500万㎡。
    2012年建设商品住房7000套,建筑面积78.28万㎡;经济适用住房150套,建筑面积9750㎡;廉租房150套,建筑面积7500万㎡。

 

第四章 住房建设结构指引

  第十七条 住房建设结构指引
    汕尾市区近期住房供应包括以下三种类型:商品住房、经济适用房、廉租房。
    住房建设需与城市规划、产业发展相协调,结合本市土地资源特征、人口增长及空间发展特点,规划期内住房建设应遵循以下方针:
    (1)廉租房主要面向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的家庭,保障双特困家庭住房需求;经济适用房主要为危改房;商品住房中中小户型及中低价位的以满足本市中低收入和中等收入家庭住房需求,其他商品住房满足本市或市外中等以上收入家庭住房需求。
    (2)政策性住房强调“大分散、小集中”的布局原则,重点集中在旧城区边缘及各区镇中心布置。随着交通设施的不断完善,应合理引导经济适用房以及廉租房设往新区发展;同时适应红草工业园区的发展配套,在规模较大的红草工业园区和汕尾高新技术工业园区安排建设廉租房,以满足区内居民住房需求。
    (3)未来新增商品住房建设以新城区为重点,普通商品房应结合公共交通和产业园区的建设,布置在主要公共交通走廊沿线以及城市新区、产业聚集区域。同时,禁止别墅类房地产项目的开发,严格限制低密度、大套型的商品住房建设。随着新城区的不断发展,旧城区、红草、马宫、捷胜和红海湾经济开发区也将适当增加商品住房供应。为配合住房建设发展,应不断加强对这些地区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等方面的投入和支持。
    (4)为稳定住房市场,缓解住房供应压力,需重点建设一批适应中低收入者需求的中低价位、中小套型的普通商品房。规划期内,套型建筑面积在90㎡以下住房用地所占比重,必须达到年度住房建设用地总量的70%以上。
    第十八条 住房建设结构
    保障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建设,积极发展普通商品住房,控制高档商品住房建设。政策性住房占建设总量的70%,其中,普通商品住房占49%,经济适用住房占18%,廉租住房占3%。其它商品住房占建设总量的30%。单套建筑面积在90㎡以下的住房总建筑面积达到新建住房总建筑面积的70%。
 

第五章 住房用地供应规划和住房建设计划

 

第十九条 住房用地供应的指导思想
    按照国家集约节约用地,控制新增建设用地,建设节约型社会的要求,坚持新增供应与存量挖潜相结合,积极促进闲置土地盘活,严格控制新增居住用地;重点保证中低价位、中小套型商品房和社会保障性住房的土地供应;坚持住房区域布局合理化原则,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发展中心向新区转移。
    第二十条 住宅用地供应总量
    规划期内共需住房用地275公顷,其中:新增住房用110公顷,盘活存量商品住房用地165公顷。新增社会保障性住房用地5.4公顷。
    第二十一条 近期居住用地供应年度实施计划
    1、2008年供应商品住房用地53.36公顷,供应社会保障性住房用地1.64公顷。
    2、2009年供应商品住房用地53.90公顷,供应社会保障性住房用地1.1公顷。
    第二十二条 年度住房建设计划
    住房建设以优先安排政府政策性住房的供应为前提,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以及近期建设规划年度土地供应要求,2008-2012年各年度住房建设目标和土地供应计划如下:

年度住房建筑面积年度计划:(单位:万㎡)


年度

普通商品房

经济适用房

廉租房

合计

2008

77.30

1.6

1.1

80

2009

78.28

0.975

0.75

80

2010

78.28

0.975

0.75

80

2011

78.28

0.975

0.75

80

2012

78.28

0.975

0.75

80

合计

390.40

5.5

4.1

400

年度住房建设计划表:(单位:套)


年度

普通商品房

经济适用房

廉租房

合计

2008

7000

250

230

7480

2009

7000

150

150

7300

2010

7000

150

150

7300

2011

7000

150

150

7300

2012

7000

150

150

7300

合计

35000

850

830

36680

第二十三条 根据住房建设计划,提出如下用地安排:
                           年度用地供应计划表:(单位:公顷)


年度

普通商品房

经济适用房

廉租房

合计

2008

53.36

1.00

0.64

55

2009

53.90

0.60

0.5

55

2010

53.90

0.60

0.5

55

2011

53.90

0.60

0.5

55

2012

53.90

0.60

0.5

55

合计

268.96

3.4

2.64

275

 

第六章 住房建设用地布局规划

 

 

第二十四条 住房建设用地布局原则
    1、坚持新区建设为主,旧城更新为辅的原则。贯彻实施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战略部署,统筹安排近远期居住用地布局,按照“组团式”的空间布局,合理控制住房建设规模和改善人居环境,提高城市住房品质和居住质量,增强城市的吸引力,推进重点地区的发展,有效引导城区城镇化的健康发展,增强城区的规模效应和聚集效应,加强对房地产开发的管理,促进人口居住和就业向新城区集中。同时根据房地产市场需求,优先保证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房的用地供应。
    2、优先完善基础设施和市政设施,完善居住配套,改善居住环境;同时加大对中心区的住房用地储备,逐步解决新增人口的居住问题。规划期内,以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为前提,住房用地供应以盘活闲置用地、消化存量为主,新增为辅,合理调整住房用地供应量和住房用地结构,以保证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房和政策性住房用地供应为重点,同时促进住房发展的合理布局,促进住房资源的优化配置。
    3、规划期内,在强调土地资源节约、集约、高效利用的前提下,重点保证中小户型、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和政府保障型住房的用地供应;引导房地产市场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方向发展。
    4、将新城区作为新增城市住房建设重点发展的地区,重点布局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结合城市旧生活区、部分城中村改造和企业建设,改善居住环境,安排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
    第二十五条 廉租住房规划布局
    新增的廉租住房按照分散布局、相对集中的原则,以配套建设为主,分散建设为辅。配套建设的廉租住房,主要结合经济适用住房、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项目,按照一定比例配套建设;集中建设的廉租住房,安排在城市交通方便的地区、服务设施配套齐全的地区建设。
    第二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规划布局
    经济适用住房按照均匀分布、集配结合、服务便捷、规模适度的原则进行规划布局。经济适用住房布局应方便群众生活就业,提供选择的多样性,实现空间上的均匀分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采取集中建设和配套建设相结合的方法,集中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提供专项用地,配套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与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项目结合配建;集中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主要分布在城市交通便利、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完善的地区,单个项目应保持合理的开发规模。
    第二十七条 普通商品住房规划布局
    各年度限套型、限房价普通商品住房建设规模和具体地块,在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和土地供应年度计划中确定,区位选择以新城和边缘集团为主。其它集中建设地区的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建设,套型比例结构严格按照规划布局和规划条件执行。
    第二十八条 其它住房规划布局
    禁止私人和别墅类房地产项目开发,严格限制低密度、大套型商品住房建设,除特定地区外,集中建设的地区原则上不再新规划一类居住用地;对于已规划的一类居住用地,应按照新标准进行调整,鼓励和引导城镇集中建设地区内已规划的一类居住用地调整为二类居住用地。

 

第七章 住房发展策略

 

第二十九条 合理调整住房用地供应量及住房用地结构 

1、严格土地管理,加强土地供应调控严格土地管理,通过合理调控新增用地、加大土地储备力度、优先消化存量用地、盘活闲置用地等方式,从源头上加强住房用地的调控力度,规范住房土地市场。编制年度土地供应计划,适当增加住宅建设用地供应,科学确定房地产开发土地供应规模。
    2、严格控制非住宅和高档商品住房用地;禁止向私人别墅建设项目供地;严格限制投资与投机性住宅建设用地需求,优先满足消费性住宅建设用地需求。土地的供应应在限套型、限房价的基础上,采取竞地价、竞房价的办法,以招标方式确定开发建设单位。
    3.由于本市用地闲置率较高,因此在未来住房用地供应中,要加强城区建设用地的内部挖潜,通过多种方法盘活闲置用地,科学安排利用土地存量,实现土地集约节约效益。需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住宅建设强度,提高容积率,盘活的土地优先安排90㎡以下的中低价、中小套户型的住房建设项目。
    第三十条 加强三类住房的开发建设管理,科学制定稳定住宅市场的制度和政策
    1、以市场供应为主,加强商品住房建设管理。
   (1)规划期内要重点发展普通商品住房,对住房建设项目须根据国家要求,严格控制其套型结构。新审批、新开工的商品住房总面积中,套型建筑面积90㎡以下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70%以上;重点发展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开发建设,积极推进其用地招标出让。
   (2)完善和加强对商品房销售和流通市场的管理。控制被动性、投机性等住房需求,遏制投机炒作,适当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减缓被动性住房需求的过快增长,维护住房市场秩序;对违规销售、恶意哄抬房价等行为实行强硬的监督手段;落实商品房预(销)售合同联机备案和实名制购房制度,规范房地产市场运作秩序。
    2.以基本居住权和公平性为原则,加强政策性住房建设与管理,逐步扩大政策性住房的保障范围。
   (1)政策性住房规划与建设应由市政府统一规划,由相关部门统一组织建设,政策性住房建设资金由市政府专项提供。新增政策性住房的建设具体控制指标,以及出售、出租、使用管理的相关办法,由市房地产主管理部门统一制订。合理把握政府与市场的相互关系,一方面加强政府的调控和保障作用,另一方面要防止直接干预经济活动。
   (2)政府应制定适合汕尾实际的政策性用房建设、使用、流转等制度,并通过政府与企业、政府与集体、个人等多种合作形式,促进政策性用房建设的灵活和机动性,保障低收入群体的住房基本要求。真正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要,促进经济适用房“以售为主”向“以租为主”的转变。进一步完善经济适用住房制度,解决建设和销售中存在的问题,严格执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各项政策, 加大监管力度,制止违规购买、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严格规范集资合作建房,制止部分单位利用职权以集资合作建房名义,变相进行住房实物福利分配的违规行为。
   (3)完善和发展住房公积金制度。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的覆盖面,切实按照归集与监管分离的要求,进一步大力完善和发展住房公积金制度,切实抓好用好住房公积金。
    第三十一条 积极发展住房三级市场和房屋租赁市场
    1、引导本市居民理性消费,相关部门制定房屋租赁相关办法,扩大租赁管理范围,扩大公积金覆盖面,使居民通过换购、租赁等方式,合理改善居住条件。
    2、促进住房三级市场发展,提高市场能力和效率,完善房地产市场中介服务体系,并加强对中介服务的监督管理。
    3、提高信息技术在住宅市场的应用能力,建立全市统一的房屋租赁信息数据库,进行长期有效的综合管理机制。
    第三十二条 发挥税收、信贷政策对房地产市场的调节作用
    1、通过调整住房转让环节营业税,进一步抑制投机和投资性购房需求。税务部门要严格税收征管,防止漏征和随意减免。
    2、严格房地产开发信贷条件。为抑制房地产开发企业利用银行贷款囤积土地和房源,对项目资本金比例达不到35%等贷款条件的房地产企业,商业银行不得发放贷款。对闲置土地和空置商品房较多的开发企业,商业银行要按照审慎经营原则,从严控制展期贷款或任何形式的滚动授信。对空置3年以上的商品房,商业银行不得接受其作为贷款的抵押物。
    第三十三条 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
    1、更多运用经济、法律、社会手段,通过税收、信贷、舆论等手段调控房地产市场,完善房地产金融市场、建立健全房地产价格政策体系,建立宏观调控下的市场价格形成机制,稳定住房价格,实现住房规划的宏观调控目标。
    2、加强房地产开发建设全过程监管。对已经规划许可仍未开工的项目,要重新进行规划审查。对不符合规划控制性要求,尤其是套型结构超过规定的项目,不得核发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擅自改变设计、变更项目、超出规定建设的住房要依法予以处理直至没收。
    3、切实整治房地产交易环节违法违规行为。房地产、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违规交易行为,对不符合条件擅自预售商品房的,责令停止并依法予以处罚;对捂盘惜售、囤积房源,恶意炒作、哄抬房价的房地产企业,要加大整治查处力度,情节恶劣、性质严重的,依法依规给予经济处罚,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并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4、规范外商投资企业房地产企业的市场准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对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实行严格管理,并对进入房地产市场的外资实行有效管理和引导。
    5、开展对住房状况全方面的调查,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和信息发布制度,增强房地产市场信息透明度。完善市场监测分析工作机制,统计和房地产主管部门要定期公布市场供求和房价情况,全面、及时、准确地发布市场供求信息。
    6、加强住房建设发展的法制建设。规划期内,应建立完善的住房保障制度体系,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法制建设。

 

第八章 规划实施

 

第三十四条 规划实施措施和建议
    1、要将住房建设规划作为实施近期建设规划的重要手段,将其内容纳入到《汕尾市近期建设规划(2006-2010)》中,并将政府政策性住房建设作为重点建设项目,列入各年度的行动计划中,保障住房的供应。
    2、尽快出台相关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建立廉租房制度,以完善政府政策性住房的建设、销售、租赁和管理,提高其政策性和保障性。
    3、强化及明确各级政府以及相关职能部门的住房建设管理责任,建立住房建设规划实施的分级责任制,加快各种政策和行动的制定和实施并给予完善。增强政府部门的行政效率和政策的执行效率,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将政府调控与市场机制有机联系,确保住房建设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有强大的行政保障。
    4、明细并确保住房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制度,将年度实施计划作为落实住房建设规划的重要手段,将年度住房实施计划所确定的指标作为规划许可和用地审批的具体依据。保障落实住房建设中的土地供应、资金调配以及开发建设有序、有效进行。
    5、明确住房建设规划在本市经济发展建设过程中的重要作用,全面落实住房规划实施的相关责任单位,严肃惩罚违反住房建设规划的行为并追究责任。进一步完善住房市场的法制建设,依法执行违规行为,加大法律保障力度。
    6、政府应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政策性住房的专项建设,并逐步完善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程序,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督。
    7、促进规划管理实施科技化和信息化,搜集详细的房地产住房信息,建立完善的住房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并且建立住房资源的动态监测机制以及长效监测管理系统。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划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划由汕尾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划由汕尾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土房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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